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文件通知(吉人社联〔2020〕20号)精神,结合长春市实际情况,现就首次创业补贴申请和发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条件
自2018年1月1日起,我首次在长春市及开发区使用我的身份信息登记成立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以下从事个体经营的经营者:
(一)自工商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两年内离校的大专毕业生;
(二)自工商登记之日起6个月以上正常经营的贫困劳动者;
(三)自工商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在乡镇或者乡镇以下的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
“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2011〕300号)执行。
二.补贴标准
创业补贴标准5000元,不能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就业补贴资金中拨付。
三.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填写《长春市创业初始补贴申请表》
(1)身份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和《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确认表》、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返乡农民工户口簿及外出务工证明、退役军人退出现役证明或转岗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合同;除下列任何一种正常经营凭证外,创始企业可提供销售服务明细、购货清单凭证、纳税或免税凭证,个体户可提供销售服务明细、购货清单凭证、银行流水或转账记录。
此外,企业还应提供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提供其社会保障卡银行账号或其他银行卡账号。
四.申报程序
(1)应用
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城市和开发区就业服务局提交申请材料。在长春创业的大学毕业生,离校后两年内,应向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市区和开发区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
(2)初审
市区和开发区就业服务局受理申请后,通过吉林市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比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通过实地调查核对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和提交的材料,确保项目的真实性,符合资金分配条件。初审合格后,市、开发区就业服务局填写《长春市首次创业补贴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按季度生成《长春市首次创业补贴申请登记表》(附件4)和《长春市首次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将提交给市就业服务局,就业服务局将与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一起提交。所有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市区和开发区就业服务局、市就业服务局、市财政局各一份。每年向市就业服务局报送材料的截止日期为12月10日。
审计
市就业服务局对市区和开发区就业服务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项目进行抽查。合格项目由市就业服务局确定。
(4)宣传
市就业服务局将拟发放对象名单退回各市区和开发区就业服务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5)分布
公示无异议的,各市、开发区就业局、市就业服务局在《长春市创业初始补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市就业服务局每季度生成《长春市创业补贴汇总表》,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局向市就业服务局拨付资金,由市就业服务局向申请人拨付补贴资金。
五.相关要求
(一)加大政策宣传。各城区和开发区就业服务局应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全方位开展宣传。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聚集区可以设置广告牌和广告牌;可以借助手机app和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推送政策视频和短视频;我们可以通过建立微信群和qq群定期发送政策解释来提高社会对政策的认识。
(2)优化业务流程。各城区和开发区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申报审核流程,可通过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比对核实或依托相关部门共享信息,提高补贴审核和支付的准确性。
(3)加强资金监管。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有效认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发生冒领、套取和重复享受补贴的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应立即停止发放或收回已发放的资金,并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中标注,不得申请首次启动补贴。
(4)其他县(市)(含九台、双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通知积极协调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主制定本地区相关工作程序,所需经费由当地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吉科app记者贾子凯[/s2/]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标题:(民生)重要通知!长春发放初次创业补贴,哪些人可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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