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延长企业社会保险费分期减免实施期限的通知》。通知称,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社会保险费分期减免实施期限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福利[2020]49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将延长企业分期减免的三个社会。
部分免除中小企业三大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政策将延长至2020年12月底;对于大型企业和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个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减半的政策将延长至2020年6月底。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延期缴纳期间免征滞纳金。
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从201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继续执行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职工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三险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企业办法继续享受单位缴费减免政策。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自愿暂缓缴纳。2021年可以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2020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在2021年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可在当地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内自主选择。
通知指出,各地要继续落实“减、免、还、缓、减”等其他政策,确保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恢复工作、恢复生产。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减免税时限、标准化等要求,确保各项措施准确到位,不突破政策要求,不出台其他自行减收增支的政策。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刘报道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
标题:(民生)吉林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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