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吉林向经营者提出反垄断合规“五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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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新闻4月3日电(郭嘉、李、盖东)近日,为认真落实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就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相关事宜提出“五点建议”。
该办公室指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反垄断法》、《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禁止达成垄断协议,不得与其他经营者固定或者改变商品价格,不得限制商品生产或者销售,不得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不得限制新技术、新设备的采购或者限制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不得抵制交易,不得串通投标、交换敏感信息等。;向第三方转售商品的价格不固定,向第三方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不受限制,不允许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上述垄断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禁止以不正当的高价销售或者以不正当的低价购买商品;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无正当理由,交易对手只能与其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交易;无正当理由在交易中搭售商品或者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无正当理由,同等条件的交易对手在交易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上应当区别对待。
此外,经营者计划实施经营者集中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评估其是否符合申报标准。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向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申报经营者集中,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如需网上申报,请将材料发送至fldj @ samr.gov " >:fldj@samr.gov;如果网上申请不方便,可以将材料邮寄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100820。
同时,在政策措施执行过程中,经营者遇到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行政机关和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可以提供证据,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投诉、举报;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应当符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在反垄断执法机构突击调查中与执法人员充分配合;鼓励经营者培育公平竞争的合规文化,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提高反垄断违法意识,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经营者在境外开展业务,应当了解并遵守业务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反垄断法律法规,并可以咨询反垄断专业律师的意见。经营者在境外遭遇反垄断调查或者诉讼时,可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相关情况。(结束)
标题:「要闻」吉林向经营者提出反垄断合规“五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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