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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长春:对12类危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

来源:吉林福音时报作者:阙永春更新时间:2020-11-21 21:08:01 阅读:

本篇文章849字,读完约2分钟



为维护长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和医疗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对危害疫情防控的12种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如下:

1.疫情防控期间,往返长春或经过疫区的人员不遵守隔离观察要求,不在24小时内向社区(居民村)网格成员、居民(村民)委员会报告疫情相关信息或不拨打110。

二、举办红白喜事和聚餐、晚会、庙会、广场舞等人员聚会活动;在家、私人场所或公共场所与非家庭成员聚餐,聚众打牌、打麻将,不听劝阻。

三是餐馆、ktv、游戏厅、棋牌室、网吧、电影院、浴池、歌舞厅、畜禽屠宰等人员密集的工业场所和企业未按要求关闭的。

四、出入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不戴口罩,不听劝阻。

五、擅自进入已依法封闭隔离的居民区、单位和村庄,不听劝阻的。

6.医疗期间隐瞒疫情相关信息的;明知已经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的;故意隐瞒疫情和接触他人。

七、宾馆、饭店、出租屋等实名登记;公寓、民宿、工地、集体宿舍等。未及时报告疫情相关人员信息。

八、阻碍人民警察、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和政府工作人员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侵犯其人身安全的。

9.强行冲入公安机关设置的警示带和隔离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报;编造和传播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

十一、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防护产品和材料的;生产和销售用于预防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的假冒伪劣药品。

十二、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上述行为依法从重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应拨打公安机关110举报。经核实,举报人将获得2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公安局

2020年2月5日

(张瑶)

(来源:中信。com吉林)

(编辑:冯岩)

标题:「要闻」长春:对12类危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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