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百年前杏花村的地权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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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杏花村公园在长春很有名,虽然面积不大。回到一百年前,兴化村是当时长春最大的景点,今天兴化村的名气大多源于那个时候。但是这个景区是怎么形成的,是怎么从原来的平民财产变成官方财产的?许多史料记载的长春知府王对兴化村的收购与重建,是一种褒扬之声。真相是什么?杏花村原主人刘电臣是怎么失去这个家的?本期《长春地理》我们将关注-
兴化村是长春最早的政府办公园。今天,这个公园的一部分仍然存在,它仍然使用“兴化村”的名字。据《长春县志》记载,兴化村于清末归所有,为长春知府王所购。事实上,这块土地是刘的祖先在清朝嘉庆年间购买的,是的“第四代传人”。刘电臣怎么会愿意把家族赖以生存并传承到第四代的产业卖给王池昌呢?
王哄买杏花村
兴化村不是一个村庄,而是刘电臣的私有土地,一个市民。这片土地占地两亩多,其中“樱桃、李子、杏子等树木随处可见,杏子最多”,故名兴化村。据记载,杏花村的主人刘电臣住在横谷乡齐家黄瓜沟村,杏花村就在这个小村庄的边缘。当时的土地可分为贫瘠、熟荒、山荒、池塘、砾石等。刘家地属“山荒”,不能耕种。据记载,刘祖上花了700只鹤的兴化村是在清朝嘉庆年间买的。当它来到刘电臣时,它已经被“第四代人继承”。刘氏家族的祖先、居民、井泉和果树都在其中。刘氏家族不仅住在这里,而且以这片土地为主要生活来源。
兴化村官产的购买是由长春知府王完成的。据《长春县志》记载,王买下兴化村,是因为兴化村被俄军占领蹂躏后,“水泉干涸,藕断丝连”,没有修复。王“连公退后,偶游是寨”,见此败落,甚感惋惜,遂捐贱薪买官,修之,立克农山庄为“宴之所”,教农民向善。这件事被写成“兴化村”,用来纪念王对人民的爱。
其实王的征地过程和杏花村记载的相差甚远,王甚至耍了一点小花招。据记载,王于清光绪二十九年春买下兴化村,当时二十三岁,父亲去世,只有母亲健在。王于清光绪二十七年在长春上任。刚上任时忙于与俄军谈判,处理俄军侵占房屋、抢夺财物的问题。两年后清俄议和,局势稳定,政事理顺,他有了快意。清光绪二十九年春,王处理完公务后,王眼前出现的是“杏花村寻芳夫妻”,而不是《县志》中的“水泉干涸,藕枯败”,“山青柳疏摇绿,杏子似火,柳似烟,花木四合一,鸟语花香,溪水潺潺,山谷环绕”。王立刻爱上了这个地方。因其“触醉翁之意不在酒”,他联想到欧阳修的楚州西南山行和醉翁亭的典故。在王看来,在静雅这样的地方建亭子,“可以作为接客的消遣”。
王回到府后,多次召见,提出要买兴化村,用来“建,使之成为长春的公地”,但每次都被的母亲拒绝。然而,王决心要赢,他毫不犹豫地屈尊亲自去黄虎沟村见的母亲,并出价3000只鹤购买这块土地。当时3000只鹤,相当于近1200银,是个大价钱。但刘家老太太直接拒绝说这块地是她家四代相传的,是全家人生活居住的地方,无论花多少钱都不愿意卖。
王从一路晋升知府。他从政多年,足智多谋。听了刘的理由,他马上建议:你爱护自己的土地,不想换,我也不能强行买,但我有办法两全其美。我会支付700挂山的原价,但你必须允许我将来在杏花村为严斌建一个公共亭子。我也想用东西盖房子,“徐二万岁”;除了亭子,其他领域还是属于你的,用来种花种树,砍工资。收入可以保证你养家糊口,回归管理行业。我保证这个协议永远不会变。但不允许你“卖地出租”,我也可以“刻立碑,留案,留档,以示公信,免变”。最后,王说了一个很有诱惑力的结论:“如果你卖了这个,你就不会卖它。”王对的劝说和勾引很有说服力。刘只是一个农村妇女,看到自己面前有各种各样的优点,没有缺点。另外,对方仍然是常春的知府,而且有合同,所以她同意了王的请求。这样,刘电臣家族的祖传土地就成了长春政府的资产。在王眼中,买地是一件大事,甚至与清朝历史有关。他的屏幕朋友邱元龙也写了一个关于兴化村和石刻的故事。兴化村碑文日期为光绪二十九年(即农历五月中旬)五月初夏欢欢,记载兴化村购后栽花种树,建三间茅屋。这些项目大概需要一个月的时间。所以推断这块地的购买时间应该是当年农历四月中旬。
就这样,王仅以很小的代价拿到了土地。表面上看,刘嘉保留了土地使用权,白拿了700只鹤,占了便宜。长春府也有了“官绅商民会客玩乐之地”,双方都很开心。但由于该土地当时被确定为“公开购买”,即王为长春之家购买,该土地所有权属于长春之家,刘氏家族只有使用权。即使王的承诺是真诚的,他也只能保证在任期内不会改变,不能保证长春知府以后会如何处理。如果政权更迭,更不可能保证前政权的契约是否仍然得到新政权的承认。后来的历史发展也证明了这一点。
前房东成了“灌溉园”
据记载,王在取得兴化村产权后,立即对兴化村进行了整修,不仅种植和补植了大量花草树木,还在黄瓜沟北岸新建了3栋房屋,在河沟中开挖了一个大水池,并在水中种植了荷花;在河沟的南岸建了一个亭子。至于新建的房屋,在《长春县志》中,一个是平房,一个是瓦房。事实上,清代宣彤时期的记载非常明确,即“三瓦房四平房”,被称为“克农山庄”,是“劝农的休息之地”。别墅里有对联。上联是“倚云发光,映花美阳,赏你眼于此,少得其乐”,下联是“新月歪,日头斜阳,看男耕女处处,求庶人情怀”。这主要是因为王向公众展示了他对农业、桑树以及追求宁静生活的兴趣。
其实,王设立克农山庄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在公休期间玩得开心。虽然《兴化村》记载王每当“有夏秋好日,闲时聚客,行宴省耕聚”。但实际上,最早记载杏花村的《长春县志》初稿中,只有一句话:“让我们多陪陪你的客人”,并没有涉及农业和桑树。随着这种变化,王对娱乐和宴饮的追求也变得重视农业,他的观念也越来越高。《兴化村》还比较了王建设农家书屋对欧阳修的影响,甚至认为不止欧阳修。稍微有点历史常识的人都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元朗的秋天只是为了让老板高兴,但王很受这种吹捧的欢迎。
王在买地时曾答应“永管,不收租”,但他并没有白活,所以就成了这里的“灌园”,负责“耕灌扫”。王虽然向刘家买地,并加以利用,但以王为首的官员却看不起。如王的幕友邱元龙写的《兴记》碑文,就直接写着“一人,不拟修”。“人”字有两层含义,一是穷人,二是浅薄卑微的人。从铭文往下看,这里应该是第二层意思。这个术语的使用主要是为了说明王购买土地的合法性,而掩盖他购买土地的事实。王答应要“刻字取信”,碑文还称他为“和尚”,更不用说的永久使用权了。这使刘家失去了一个重要的物证。
此后,刘电臣一直为长春政府镇守兴化村。清光绪三十年八月,因总管不善,王命童山堂管总管。然而,铜山塘很快被关闭,杏花村改为由刘电臣管理。清朝元年,吉林省各州县都举行了大规模的农林业试验田,长春知府孟也响应了这一号召。兴化村西侧,有四亩多属于崔郊的耕地,与兴化村相邻,孟花了一千二百多只鹤购买。孟也买了很多大犁,着手准备农林实验。从这个意义上说,克农山庄有点名副其实。然而,这个农林实验场最终并没有开放。后来长春市政府下令“改为公园,以政府财产之爱采取公共卫生措施”。这是长春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建立公园。考虑到购买的土地与兴化村有关,属于政府所有,刘电臣在今年5月和6月“守地耕种”,不需要支付租金。在这方面,刘氏家族利用了政府。
郡政府对合同表示后悔,并驱逐了刘电臣
清光绪末年,长春大规模推行新政,教育经费主要靠地租,地租达不到校务要求。清宣彤二年,长春府城理事会和董事会成立。他们的职责是为当地的公益事业筹集资金。清三年六月,长春府城董事会发现孟花了1200多块钱买了的地,用的是专项学习经费,所以这块地自然应该属于学校财产。于是长春的董事会上书当时的知府何厚铧,认为“把地方学校事务的公共财产作为人民的私人利益是不合理的。请大家赶紧撤,交给劝导所经理。”也建议如果以后这里建个公园,或者开辟成养蚕实验场,到时候一起用。何厚铧认为可行,“即命该国人刘电臣交权学社经理”。就这样,种田2年后,刘家让出了2多块耕地。在这份呈件中,市董事会还明确指出,虽然原杏花村是官方财产,但官方案卷允许刘电臣“永生,并应遵守宪法,允许人民照常守卫,以符合以前的案件”。
1911年,也就是民国元年,也许刘电臣永久使用权的合同是前王朝订立的,已经失去了约束力。因此,长春市董事会以兴化村为官方财产为借口,再次向长春市政府提出将刘电臣赶走,由董事会接管。当时的知府何厚铧还是很明智的,反驳了这个提议。
官产被一个平民白用了,长春士绅还是不甘心。1914年,长春县参事委员会对兴化村的归属问题进行了又一次攻击。他们向长春县政府部门提出,刘电臣作为杏花村的看守人“已经拥有它”,必须将其驱逐出境。根据这一建议,长春县县长立即下令将警察局移交给7区警察分局,以驱逐刘电臣。当然,刘电臣辩称,他在向长春郡署提交的呈文中,认为自己是“被横向开除,认真审查了前卷,其次是张德,再次是前者”。当时县令并不在乎清朝以前的契约和刘氏家族的这些说法,拒绝了刘氏家族的辩护。很快,负责恢复杏花村的七区派出所负责人向县长请愿,称刘电臣现在没有驱逐的地方,在驱逐停止之前,事情可能会拖延。时隔一年,1915年春,长春郡署再次下令驱逐刘氏家族。眼看一无所有,就把十几年前王买地的事和双方的协议痛苦地告诉了长春县令,宣布他没有别的生活。如果强制执行“全家老幼无门,元气已死,必然冻僵沟壑”,请按照原方案“查卷收碑,依旧按照之前的约定造福民生,寂寞。”
然而,刘电臣的悲剧性声明并没有改变这一结果,长春县政府仍然破坏了以前的合同,没收了兴化村。1915年3月,在寒冷的春天,刘电臣“扶老携幼,迁居他乡”。几天后,刘电臣上书说,他在兴化村种了七年400多棵杨树,另外还有800多棵柳树、杏树和樱桃树,都是“自己耕种、自己浇水、自己流汗、自己劳动、自己打油、自己辛苦”,希望当地官员能同情他的辛苦。这让当时的县长彭树堂特别恼火。他指示你已经占用这个公共财产很多年了,从来没有向公众支付过租金。现在允许你“不追究就退回物业搬走,格外宽大。怎么才能摆脱呢?”明明是官员侵占百姓的财产,彭树堂的指示却颠倒是非。或许在他的心目中,放弃一份曾经的合同是很正常的,没必要用良心谴责。彭树堂不仅训斥了刘电臣,还要求财务部调查,“如果原有的树木、花卉等物品受到轻微损坏,刘电臣仍要求”。财务部总会计师蒋藻(即负责人)必须迎合县长。他的调查结论是,刘电臣“原来7年叫杨树,4年叫樱桃杏,都属于子虚”。杨树“不够粗”,三四年的小树很少。据调查,花木至今残缺不全,散落一地,刘电臣“敢讨好处,这是相当错误的”。
这样,长春官绅联手,剥夺了刘电臣的永久使用权。合同是使用权的证据之一,可以被宣布无效。另一个证据是石碑。王在购买土地时提出“刻碑文立碑”,也提出“验碑记”进行辩护。可见此碑存在,或许是《长春县志》记载的兴化村碑文,记载了整个购修过程,但碑文并未提及王与达成的协议。如果真的是这个碑,有可能是民国编年史家为了掩盖长春县令毁约霸占财产的霸道行为,修改碑文,隐瞒这段历史,让后人认为当时的总督关闭兴化村是理所当然的。
刘电臣被驱逐后,兴化村租给刘成,年租140只鹤。1916年3月,杏花村由机场路的尹国宗西开为道里苗圃。从那以后,郭宗熙购买了四块多的土地来播种。就这样,杏花村改了好几次,面积达到八年多,成为当时最著名的公园之一。
标题:(文化)百年前杏花村的地权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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