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讯}2020深圳房地产调控“新八条”细则详细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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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备受关注的深圳房地产监管“新八条”正式颁布。细则对市民提出的新政的社保、离婚、实施节点等具体细节进行了解读。
第一,在途房地产交易政策的应用
2020年7月15日前(不含7月15日)购房的,可以继续完成交易,不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的影响。购买时间以网签进入时间为准。具体识别标准如下:
(1)房地产信息平台已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一手房预售合同以预录入时间为准;二手房买卖合同以进场时间为准。
(2)如果实际交易行为发生在2020年7月15日前(不含7月15日),但房地产信息平台尚未(预)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且能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的,视为已办理网上签约(预)录入:
1.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购房款(不含现金支付)已支付,可提供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有效转账凭证(pos机购房签、购房转账单等)。,转账凭证必须有“购房款”、“购房定金”等相关表述,或能证明交易真实存在的相关材料);
2.购买资金的监管协议和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
上述定金和购房款的转让方必须是购房人本人或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申请预售合同备案或不动产登记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提出申请。
二、结算时间的确定
居民家庭或成年单身(含离异)在户口簿记载的时间在我市定居的。尚未在我市落户,但在2020年7月15日前(不含7月15日),已取得人力资源或公安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落户的,若在政策出台前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且能提供第一条相关文件的,交易可继续完成,不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的影响。
第三,关于商品房限购政策,
(一)有深户的家庭和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人士)在该家庭居住不满3年,且在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的前提下,能够在购房日前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5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按照《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办法》(深府办〔2016〕28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购买一套商品房。
(二)《通知》所称“社会保险”,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中的任意两种保险。如果深户和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人士)在购房之日前3年内有社保遣散费,但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在购房之日前5年半内已在我市缴纳社保60个月,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的,可以购买商品房。连续支付和累计支付不包括逾期支付。
(三)在我市退休的,如果户籍居民在退休前能提供在我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36个月以上的证明,如果非户籍居民在退休前能提供在我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60个月以上的证明,并符合其他购房条件,可以购买商品房。相关实施标准参见本条第2项。
(4)疫情期间不能按时缴纳社保,且在当地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纳完毕的,视为连续缴纳社保,其缴纳和缴纳不纳入购房社保需求审核
(五)居民家庭只有一对夫妻符合购房条件的,所购商品房只能以符合购房条件的一方或双方名义登记,不得以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一方名义单独登记。
(六)以赠与方式转让商品房的,受赠人应当符合《通知》的要求。2020年7月15日前(不含7月15日)完成不动产权利转让公证或登记申请的,原政策可继续执行。
第四,关于离婚的人买房
(一)夫妻之间的差额,如果任何一方在离婚之日起3年内购买商品房,则原家庭拥有的房屋总数以离婚之日计算(以《离婚证》登记时间或法院判决生效时间为准)。
自离婚之日起3年内,离婚前在本市没有家庭名下的房屋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的,离婚后任何一方均可作为成年单身人士在本市购买一套商品房;
如果离婚前家庭名下有一套本市商品房,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的,离婚后非住房一方可以作为成年单身人士在本市购买一套商品房;
离婚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有两套以上商品房的,离婚后任何一方不得在本市购买商品房。
(2)购买日前3年内有两次以上离婚记录的,追溯3年内所有离婚记录,按照购买日前3年内离婚家庭总数之和计算其拥有的房屋单元数。
V.普通住房标准的调整
2020年7月15日前(不含7月15日)的在途交易仍按原普通住房标准确认,执行时间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六、关于实施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网上签约
(一)通知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市规划国土房产信息中心完成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开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商业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办理授权手续。
(2)系统上线后,金融监管部门应督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抵押合同信息录入系统,相关数据会自动推送至市房地产登记中心进行抵押登记。
(3)系统上线前已经发生的交易(时间节点参考第一条),可以继续按原程序办理。
七、关于二手房交易信息的披露
(1)房地产与城市建设发展研究中心及时总结热点、热点楼盘二手房的合理成交价格,并定期公布,引导市场进行理性交易。热房产二手房合理成交价格原则上每半年更新一次。
(二)严格控制中介机构的挂牌价格,挂牌价格明显高于房地产合理交易价格的,中介机构不予受理并向社会公布。如政策出台前已发布,各区住建局应督促中介机构及时下架。
(三)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应于每月7日前(含)向市住建局报送二手房交易价格等相关信息,并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于不报、漏报、瞒报的中介机构,市住建局将依法采取暂停网上签约权限等措施,并纳入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进行联合处罚。
八.其他
买方在2020年7月15日前(不含7月15日)已有实际交易,并能提供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如果相关款项不符合原保单购买条件,但在办理预售合同备案或不动产登记手续时,符合原保单购买条件,可继续按原保单完成交易,但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办理相关手续。
实际交易行为可以提供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缴纳相关资金时不符合原保单购买条件,但在申请办理预售合同备案或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时符合原保单购买条件的,可按原保单完成交易,但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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