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讯}自愿退租直管公房可申共有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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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近日会同东、西区政府发布《关于做好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申请租赁、恢复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昨天针对人们关心的退租、建设、运营等话题,对政策做了进一步解读。
据悉,退租是居民自愿申请的,并非强制退租;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在领取货币补偿后,自愿腾空的,也可以申请由区政府提供的共有房产和公共租赁住房。自愿将户口迁出中心城区的,可给予适当奖励。
自愿申请退还租金不是强制性的
居住在东、西部城市公房直管区的市民大致分为六步:第一步,区政府(主管部门)确定腾空面积;第二步,本地区直管公房承租人自愿申请;第三步,实施主体受理申请,计算货币补偿,双方签订退休协议;第四步,与直管公房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权;第五,实施者向承租人支付货币补偿;第六步:承租人返还使用权后,区政府可以为需要购买或租赁的家庭提供有针对性的安置房。
"这种方法强调居民的自愿申请,而不是强制性的."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政策还明确了补偿标准。原则上按出租房屋总市值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后计算;自愿将户口迁出中心城区的,可给予适当奖励。
出租后对接经济适用房政策
直管公房承租人自愿腾空的,在领取货币补偿后,可住政府提供的定向安置房。这些定向安置房不同于以往的定向安置房,将按共有产权房进行管理,也可作为公租房使用。
共有产权房是指购买人和政府机构按比例分享产权,产权份额比例由区主管部门按照《共有产权房管理办法》确定,报区政府批准。
如果补偿资金不足以支付区政府确定的最低安置房产权份额,怎么办?该负责人表示,这种情况将得到区政府的批准,居民持有的产权份额将适当减少,以实现最低保障。同时,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在北京有户籍,在北京没有正式住房,自愿拆除自建房并将其户籍迁出中心城区的居民,可以优先租住停靠在区内的公租房。
在政策性住房资格审查中,承租人选择对接该区域的共有产权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求承租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北京无其他住房,但不会考虑承租人家庭是否有购房记录;承租人愿意选择北京市其他公产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北京市公产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还将给予优先安置和租金分配。
“后期管理按照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执行,便于统一管理,不开放‘天窗’管理。”该负责人表示,原则上,一个租户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或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当祖国难以离开时,可以考虑更换翻译
“古城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心部分,是古都风貌的主要载体,是首都北京的‘黄金名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为此,该政策还明确了恢复性施工的工作要求。实施方将根据规划设计导则要求、旧城传统建筑风格、恢复性建设标准和技术要求,制定并完成申请退租的四合院恢复性建设方案。在施工过程中,地下空房应按规划批准使用,不得擅自开挖。
全院退租申请完成后,拆除院内违章建筑,在满足现代使用功能的同时,恢复传统四合院的基本格局,完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庭院内部分房屋退役的,同时拆除房屋附属的违法建筑,合理利用退役房屋补充公共服务设施。
“考虑到部分居民在老城区的院子里住了一辈子,有一种故土难离的感觉,区政府可以和这部分住户协商制定一个翻译和置换的激励政策。”该负责人表示,在实施主体的统筹安排下,相关部门将引导承租方转到其他院落居住,实现空房资源的合理利用。
修复后可作为人才出租屋
申请退租恢复建设后,部分直管公房可投入运营。经营权授权主要有两种类型:实施主体为直管公房管理单位的,在申请直管公房退租复建后直接取得房屋经营权;通过公开竞争确定实施主体的,区政府可以将经营权授予实施主体,运营管理单位与实施主体应当就经营权签订授权协议,一次性授权期限不得高于50年。
直管公房经营权实施主体应按规划要求进行,既可作为住宅或商业、办公等经营性用房,也可作为公共设施用房。住宅用途,可用于庭院翻译,也可用于人才租赁房,促进职业-住宅平衡。
此外,实施主体还可以凭区政府批准的经营权授权文件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融资资金可用于申请式退租、复辟建设和区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的私人居民申请改善住房条件的,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然后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购买有针对性的安置房,享受完全产权。(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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