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讯}国务院:强化国家高新区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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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7月17日电(孙红丽)7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旨在到2035年建成一大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高新技术园区,主要产业进入全球价值链高端,实现园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其中,《意见》第十八条提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对国家高新区开发利用强度、投资强度和人均土地利用指标的统筹控制,提高平均容积率,促进园区紧凑发展。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区可以申请扩大区域范围和面积。
省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国家高新区的土地需求,优先安排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用地。鼓励和支持国家高新区加快闲置土地的消化和处置。鼓励地方人民政府落实土地利用政策,支持国家高新区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依法规范使用集体经营建设用地,打造创新创业等产业载体。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决定
关于高质量发展的几点看法
国发[20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过30多年的发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已成为中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国际竞争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走上了中国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道路。为了进一步推动国家高新区的优质发展,充分发挥示范和辐射的带动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的发展观,继续坚持“发展高技术,实现工业化”的方向,着力深化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着力培育和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和产业,着力科技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培育新的发展势头,提升产业发展现代化水平,将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优质发展先导区。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驱动,引领发展。以创新驱动发展为根本路径,优化创新生态,聚集创新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引领优质发展。
坚持高科技导向,打造高地。牢牢把握“高”和“新”发展方向,抢占未来科技和产业发展制高点,打造开放创新、高端产业集聚、适宜创造、适宜产业、适宜生活的增长极。
坚持深化改革,激发活力。以转型升级为目标,完善竞争机制,加强制度创新,营造有利于优胜劣汰的公开、公平、透明的发展环境,充分释放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
坚持合理布局,示范带动。加强顶层设计,优化总体布局,强化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
坚持突出特色,分类指导。根据区域资源禀赋和发展水平,探索不同特色的优质发展模式,建立分类评价机制,实施动态管理。
(3)发展目标。
到2025年,国家高新区布局更加优化,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体制机制不断创新,创新创业环境显著改善,高新技术产业体系基本形成,高新技术成果产出、转化和产业化机制建立,一批支撑产业和区域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得到攻克, 形成一批自主可控、国际领先的产品,涌现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企业和产业集群,建成一批具有世界影响力的高科技园区和一批创新特色园区。到2035年,建成一大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高科技园区,主要产业进入全球价值链高端,实现园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是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4)大力聚集高端创新资源。国家高新区要面向国家战略和产业发展的需要,通过支持设立分支机构、联合建设等方式,积极引进国内外大学、研究所等创新资源。支持国家高新区以重点企业为主体,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建设面向市场运作的高水平实验设施和创新基地。积极培育新的R&D机构和其他产业技术创新组织。对符合条件并纳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人员给予优先支持。
(五)吸引和培养一流创新人才。支持国家高新区在全球范围内吸引人才和人才。支持园区重点企业与高等院校共建管理现代工业学院,培养高端人才。在国家高新区企业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可放宽至65周岁。国家高新区企业邀请的国外高层次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多年签证;在园区企业工作的外来人才,可按要求在5年内办理居住证。对于国内重点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优秀留学生和国际知名大学毕业的留学生,在国家高新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办理居住证较为方便。
(六)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国家高新区应加大基础和应用研究投入,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前沿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突破性技术的联合研究和产业应用,促进技术创新、标准化、知识产权和产业化的深度融合。支持国家高新区相关单位承担国家和地方科技项目,支持园区重大创新成果转化,实现产品化和产业化。支持国家高新区科技成果试点工程服务平台建设,探索风险分担机制。探索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加强专业技术转让机构和技术成果交易平台建设,培养科技顾问、技术经纪人等专业人才。
第三,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发展的活力
(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壮大。引导国家高新区企业进一步加大对R&D的投入,建立健全R&D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强商标品牌建设,提升创新能力。建立健全政策协调联动机制,落实研发费用加扣、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小微企业包容性减免税等政策。继续扩大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进一步挖掘高新区发展潜力,培育一批独角兽企业。
(八)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国家高新区创新创业,通过人群创造、众包、公众支持、众筹等方式孵化培育科技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扩大首次采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加大对中小科技企业重大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采购。中小科技企业的培育和孵化将纳入国家高新区优质发展评价指标体系。
(九)加强对科技创新和创业的服务支持。加强科技资源的开放和共享,鼓励园区各类主体加强开放创新,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专业创新空室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研发、技术转让、检验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提升专业服务能力。继续支持国家高新区建设科技资源支撑、高端人才引领等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完善园区创新创业基础设施。
第四,推动行业向中高端发展
(十)大力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加强战略前沿领域部署,实施一批龙头重大项目和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构建多元化应用场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推动数字经济、平台经济、智能经济、共享经济持续增长发展,引领新旧动能转化。引导企业广泛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产业向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发展。探索对新兴产业实施包容审慎的市场准入和行业监管模式。
(十一)做大做强特色主导产业。国家高新区要立足区域资源禀赋和地方基础条件,发挥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分类实施,以特色主导产业为重点,加强创新资源配置和区域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优先布局相关重大产业项目,促进集聚效应和品牌优势形成,做大做强特色主导产业,避免趋同。充分发挥主导产业战略的引领作用,促进相关产业协调发展,形成各具特色的产业生态。支持以龙头企业为龙头,以产业链中的关键产品和创新链中的关键技术为核心,推动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整合大中型企业、R&D和服务机构,加强资源高效配置,培育一批世界级创新产业集群。
第五,加大开放创新力度
(十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支持国家高新区在区域创新中发挥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于京津冀协调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生态保护和黄河流域优质发展等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鼓励东部国家高新区按照市场导向的原则,加强与中西部国家高新区的对口合作与交流。探索异地孵化、飞地经济、伙伴园区等多种合作机制。
(十三)打造区域创新增长极。鼓励以国家高新区为主体,整合或举办区位相邻、产业互补的省级高新区或各类工业园区,打造更多集中连片、协同互补、共同发展的创新型社区。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依托国家高新区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支持国家高新区跨区域配置创新要素,增强周边地区市场主体活力,深化区域经济和科技一体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整合国家高新区资源,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探索更高层次创新驱动发展的新途径。
(14)融入全球创新体系。面对未来发展和国际市场竞争,在符合国际规则和惯例的前提下,支持国家高新区通过建设海外创新中心、海外创业基地和国际合作园区,加强与国际创新产业高地的联动发展,加快国际高端创新资源的引进和集聚,深度整合国际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园区服务企业要“走出去”,参与国际标准和规则的制定,拓展新兴市场。鼓励国家高新区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园区合作,支持国家高新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人才交流、技术交流和跨境合作。
第六,创造高质量的发展环境
(十五)深化管理体制和机制改革。建立授权项目清单制度,赋予国家高新区相应的科技创新、产业推广、人才引进、市场准入、项目审批、金融、金融等省市经济管理权限。建立国家高新区与省级相关部门的直通车制度。优化内部管理结构,实行扁平化管理,整合合并内部机构,实行大系统,合理配置内部机构职能。鼓励有条件的国家高新区探索岗位管理制度,实行聘任制,建立健全实际分配激励和考核机制。支持国家高新区探索新的治理模式。
(16)优化经营环境。进一步深化“配送服务”改革,加快国家高新区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和验收制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和审批备案事项。进一步深化商业体制改革,放宽市场准入,简化审批手续,加快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在国家高新区,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改革试点政策,强化创新政策先行先试。
(十七)加强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在国家高新区设立科技分支机构。支持金融机构在国家高新区开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和完善知识产权保险,落实首(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等相关政策。大力发展市场化的股权投资基金。引导风险投资、私募股权、M&A基金等社会资本支持高成长企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投贷款联动模式,积极探索和开展多元化技术和金融服务。创新国有资本风险投资管理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园区国有风险投资企业建立后续投资机制。支持国家高新区高成长企业利用科技创新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区开发建设单位上市融资。
(十八)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对国家高新区开发利用强度、投资强度和人均土地利用指标的统筹控制,提高平均容积率,促进园区紧凑发展。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区可以申请扩大区域范围和面积。省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国家高新区的土地需求,优先安排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用地。鼓励和支持国家高新区加快闲置土地的消化和处置。鼓励地方人民政府落实土地利用政策,支持国家高新区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依法规范使用集体经营建设用地,打造创新创业等产业载体。
(十九)建设绿色生态公园。支持国家高新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企业入驻。增加国家高新区绿色发展的指标权重。加快生产与城市发展一体化,鼓励各种社会主体投资国家高新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与市政建设的融合,完善科研、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推进安全、绿色、智能科技园建设。
七、加强分类指导和组织管理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国家高新区工作的统一领导。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高新区的规划指导、布局优化和政策扶持工作。省人民政府应当把国家高新区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加强对全省国家高新区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和创新资源配置的统筹规划。地方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国家高新区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强国家高新区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给予国家高新区充足的资金和土地政策保障。加强分类指导,坚持高质量发展标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阶段、不同发展基地、不同创新资源,加快对合格、优势、特色省级高新区的“以促建”。
(二十一)加强动态管理。制定国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突出研发资金投入、成果转移转化、创新创业质量、科技企业培育发展、经济运行效率、产业竞争力、单位产出能耗。加强国家高新区数据统计、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估。建立国家高新区动态管理机制,以良好的评价结果对国家高新区进行申报和表彰,统筹各项资金和政策加大扶持力度;通过面谈和通知对不良评价结果给予警告;整改不力的予以撤销,撤销国家高新区。
国务院
2020年7月13日
标题:{房讯}国务院:强化国家高新区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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