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讯}环保部:谁使用污染地块谁要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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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污染的土壤被再利用,特别是用于住宅、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很可能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在这类土地的开发建设中,要开发利用土地,保护公共卫生。国务院发布《土壤十条》后,环境保护部发布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针对《办法》,环境保护部相关负责人今天在回答一个问题时透露,国家将优先管理环境风险高的污染土地,重点是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同时,拟将监管的重点用地变更为住宅、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
根据《办法》,凡使用污染土地的,应披露疑似污染土地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等信息。
直接开发会对公共卫生构成隐患
近年来,关于污染土地的开发和利用一直有负面消息。对此,环保部负责人并没有回避。他坦言,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入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工矿企业被关闭搬迁。在原有企业用地未重新开发利用前,直接开发建设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居住建筑或公共设施,会对公共卫生和生态环境造成安全隐患。
负责人指出,根据全国土壤污染调查结果,污染土地及周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他认为,污染土地再开发利用的高环境风险主要取决于两个原因。一方面,大部分污染土地属于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中关闭搬迁的重污染行业企业的土地;另一方面,在城市化进程中,迫切需要住宅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
该负责人表示,《办法》充分考虑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的特殊性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提出了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和恢复等有针对性的制度和措施。
优先管理环境风险和污染高的土地
“由于受污染土地类型复杂,基础不清,因此有必要对环境风险高的受污染土地进行优先管理。”该负责人对《办法》表示,“在政府已收回和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企业用地中,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用地,以及在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拟转为住宅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是重点监管对象。
同时,在土壤环境调查的基础上,将待开发利用的土地变更为污染土地,用于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重点进行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为了防止和控制污染在暂时未开发的污染土地上的扩散,应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与控制。
此外,《办法》规定,污染土地的主要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包括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结果、风险管控方案、治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结果等。
环境保护部将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
什么样的土地属于污染土地?《办法》将已从事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土地,认定为疑似污染土地。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超过相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土地称为污染土地。
该负责人表示,根据《办法》,环境保护部将对土壤环境进行调查。其中,对疑似污染土地进行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确定该土地的土壤和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对污染土地的土壤环境进行详细调查,确定污染物的种类、污染程度、范围和深度。
同时,应进行土壤环境风险评估。主要对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确定的污染地块进行风险分类;在详细调查土壤环境的基础上,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在风险调查和评估的基础上,对污染土地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该负责人表示,主要是根据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对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污染地块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实施有针对性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需要治理修复的污染土地,实施治理修复;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和恢复效果进行评估。
土壤污染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办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专业机构和第三方机构均承担各自的责任。
负责人指出,土地使用权人的责任是负责对疑似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进行初步调查,对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进行详细调查,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控制,或者进行治理和恢复,并对其效果进行评价,对上述活动的结果负责。
“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治理和恢复的主要责任。”《办法》规定,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负责人表示,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对土地使用过程中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
关于专业机构和第三方机构的责任,《办法》提出,这两类机构应对相关活动的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在风险管控、治理和恢复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还应当依法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办法》明确规定,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疑似污染地块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环保部门应公布污染地块清单
该负责人表示,《办法》要求土地使用权人通过网站等方便公众了解的方式向公众披露污染土地的信息。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的主要内容;污染土地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污染土地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污染土地风险管理和控制计划的主要内容;污染土地治理与恢复工程的主要内容;污染土地治理与恢复效果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此外,《办法》要求各区市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开污染土地清单。
专业组织和第三方组织如何监管?《办法》要求专业机构和第三方机构的信用信息公开。“专业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在编制治理和恢复效果评估报告过程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导致报告不准确。”该负责人表示,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在其环境信用记录中记录了该机构的失信行为,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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