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讯}产权转让实行“内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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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布了关于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
产权转让遵循“内部流通”
7月24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布了《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分配管理、后期供应管理、制度保障、资金保障、土地使用保障、税收优惠、资金支持等保障措施等方面,
截至2020年6月底,全省共集资建房6.1万套,供应3.4万套。
最大特征:合格
对象间内部循环封闭操作
共有产权房屋的转让对象是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供应对象。即成功购买人拟转让或退出所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当转让给符合共有产权住房条件的其他申请人。这是与其他政策性商品房(如限价房、经济适用房)最大的区别。
供应目标:
仅限城市无家可归的家庭
对于共有产权供给对象的准入门槛,考虑到共有产权住房还处于起步阶段,供给能力有限,供给对象仅限于城镇无房家庭;同时,借鉴北京、上海用共有产权住房覆盖非户籍人口的做法,广东的共有产权住房兼顾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和在广东工作生活的港澳居民的住房需求。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合格人才、城镇稳定就业农民工、在广东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应纳入共享产权住房供应范围。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人才住房可以纳入共有产权住房。
产权转让:
产权证5年后产权转移
原则上,成功购买者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权利证书满5年的,允许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产权份额,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转让期限。成功购买人需要转让的,应当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转让申请。成功购买者所持有的产权份额原则上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代理机构通过综合评分、抽签等方式转让给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申请人。收购方持有的产权份额的增值收益归收购方所有。转让时的成交价格低于原购买价格的,代理机构不予补偿差价。
产权比例:
原则上不低于50%
成功购买者的产权份额为共有产权房屋销售价格占评估价格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为政府产权份额。政府产权的份额应该由国有机构持有。
住房待遇:享受与购买商品房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
共有产权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成功购买者享受与购买商品房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同一小区共有的产权房和商品房,应纳入该小区统一管理,并享受相同的服务,承担相同的义务。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在共有产权房屋和商品房之间设置隔墙等物理隔离进行区别对待。
抵押和继承:
产权份额可以作为抵押
共有产权的房屋购买者和中介机构可以依法将持有的共有产权份额进行抵押。成功购买人死亡,其继承人符合共有财产房屋购买条件的,可以继承共有财产房屋的个人份额;继承人不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条件的,按本意见的有关规定转移或收回产权。
房屋用途:
不缴纳部分政府产权租金
成功购买者支付按成套共有产权房屋总建筑面积计算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并享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应权利。购买者不必支付政府产权的租金。中标人不得出租、出借、长期闲置、改变用途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如果成功购买者通过购买、继承、捐赠等方式获得其他房屋。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按本意见的有关规定转让或收回产权。(贾政)
标题:{房讯}产权转让实行“内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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