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讯}“钉子户”再见?深圳拟规定:对未签约房屋实施个别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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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近日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旧城改造条例(征求意见稿)》,意在明确,在已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法定产权比例不低于95%,且符合房屋征收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市、区政府可以对未签订的个人房屋征收。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3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旧住宅区20年后才能申报更新。法定老工业区、商业办公区建筑已建成15年以上,居住区建筑已建成20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更新:需要实施的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经过多年失修或维修,仍达不到使用要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使用功能不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经评估急需拆除重建。对于建成年限不足的旧工业区、商业办公区和旧住宅区,如果危险建筑被确定为D级,经区政府批准后,可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进行拆迁改造。
申请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时,旧住宅区所在的土地应当经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95%以上、总人数95%以上的业主批准。自征集意愿公告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未达到城市更新意愿要求的,3年内禁止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在补偿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法定拆迁最低补偿标准,采取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或两者结合的方式。如果旧住宅区的合法建筑被原地产权取代,权利主体会自愿选择。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负责申报旧住宅区更新,企业不得擅自开展旧住宅区现状调查、意愿征集等申报旧城更新单位计划的前期工作,否则可能被处以200万元至300万元的罚款。
但《征求意见稿》也提到,无论是政府组织还是市场化的旧城改造,都很难完全避免个别业主不愿意与市场主体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问题。
对此,《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个人征收+行政诉讼”的处置方案,由市、区政府对未签订合同的个人业主的财产进行征收补偿。关于个人征收方式,《征求意见稿》意在明确,当已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法定产权比例不低于95%且符合房屋征收相关规定时,市、区政府可以对未签订的房屋依法征收个人房屋。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实施个人征收的,按照1:1置换套内面积或者货币补偿确定征收标准。在不低于原拆迁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政府相关部门和市场主体将对政府通过个人征收取得的产权重新协商签订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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