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讯}买房租房“跳单”交易? 《民法典》:仍需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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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房屋销售和租赁中的“跳单”问题并不少见。什么样的情况可以判定为“跳单”,而“跳单”应该承担什么后果?《民法典》首次明确规定了房地产买卖和租赁的“跳单”。
案例研究:
2015年3月30日,该房屋出卖人董某与买受人张某通过甲中介公司签订《中介服务合同》,约定中介服务费为6.6万元。同日,双方还签订了合同价格为人民币300万元的《北京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次日,董与张通过B中介公司重新签订了《中介服务合同》,约定中介服务费为6万元,比A公司少收6000元。双方在乙中介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为285万元,包括家具、家电、装修及配套设施等。15万元,共计300万元。
董和张通过两家中介公司买卖房屋,选择B公司是因为B公司的中介成本低。因此,甲公司提起诉讼,判决结果是买方张不仅要向乙公司支付6万元的中介服务费,还要向甲公司支付6.6万元的中介服务费
是否有必要向A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
民法典:必填
民法典将《合同法》中的居间合同和居间变更为居间合同和居间,本质上没有变化,但便于公众理解。同时,增加了两项新规定:
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接受中介服务后,利用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体服务,绕过中介,仅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支付报酬。
第九百六十六条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北京安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继超表示,如果中介行业用低生活费吸引客户“跳单”,不利于中介行业的良性发展,劣币驱逐良币。此前,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通常会援引《合同法》第424条和第420条,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现在《民法典合同编》明确规定,委托人利用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体服务,绕过中介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支付报酬。《民法典》实施后,处理“跳单”案件成为法律。
至于民法典第966条的规定,王继超认为是技术性立法,补充了原立法的缺陷。与《合同法》相比,居间合同中没有可以参照委托合同规定的条款,所以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官、律师和当事人的法律理解或者其他条款决定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胡振晓补充说,违约“跳单”的范围不再仅限于房屋销售中介合同,而是延伸到所有类型的中介合同。“跳单”违约的认定不再要求中介合同必须包含“禁止跳单”的相关表述,委托人实际享有中介服务,不得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绕过中介签订合同。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教研室副教授张晓宇认为,《民法典》第965条实际上是对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中介服务中的“跑单”和“跳单”的特殊规定,加强了对中介人员权利的保护。这项条文是赋予中介人索偿的权利。中介人员在发现“跑单”、“跳单”时,有权要求相关人员为前期相关配套服务支付报酬。
现代市场经济高度依赖各种专业化中介服务来保护中介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即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秩序。
“从宏观上看,《民法典》的颁布,提升了民权制度在我国国家政治治理体系中的地位,有利于保护所有人的公民权利。从中央政治局专门组织集体学习到各地出台民法典的实际执行,既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现象,也是一个重要的政治现象。从微观上看,《民法典》的一些具体规定加强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特别是根据时代的变化设计了更好的机制。”张小雨说。
此外,多位业内专家提醒,当多个中介机构列出同一楼盘时,买家仍可选择最合适的中介机构。消费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通过正规中介机构购买和租赁房屋,维护自身权益。不要因为小开支而赔钱,因为他们想节省中介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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