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讯}长春市消协提醒:12个典型消费案例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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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频发,多为预付费消费、消费陷阱、消费者意外权益保护。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长春市消费者协会提供了12个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1]摘耳服务导致耳膜穿孔
【案例介绍】2018年6月12日,长春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王女士的投诉,要求赔偿因在钓鱼岛洗浴中心接受按摩和摘耳服务导致耳膜穿孔。2018年6月7日,王女士在钓鱼岛洗浴中心洗浴后前往休息厅,接受了洗浴中心按摩服务人员缓解疲劳的推荐,选择了298元的按摩摘耳服务。在按摩和摘耳操作过程中,由于技术人员的危险动作,摘耳工具被插入耳洞,刺穿耳膜,导致耳膜出血。技术员提议在店里清洗消毒。王女士要求去医院检查,然后经过两大医院做耳镜等检查。据此,王女士要求洗浴中心赔偿其人身伤害。但洗浴中心以“技师问题不应由洗浴中心承担”为借口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王女士就此问题向长春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处理结果】长春市消费者协会根据本案特点,采用“诉讼与调解对接”的专家调解方式,由法官、律师和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调解。经调查,合议庭认为,洗浴中心按摩摘耳服务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王女士人身伤害,事实清楚。经调解,商家最终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医药费等相关费用4000元,并在洗浴中心以储值卡形式支付,结案。
【案例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不损害其人身和财产安全。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第48条。经营者未履行保护消费者的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这是合理的治疗和康复费用,以及因失去工作而减少的收入。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洗浴中心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2]被美容院欺骗的财产遭受损失
【案例介绍】2018年8月28日,长春市消费者协会收到消费者龙女士的投诉,称:2016年底,龙女士收到了“Dansimeier”的邀请,在路边免费体验健康按摩服务。免费体验期间,服务人员一直向她推荐做基于卡的优惠项目服务,龙女士开始通过支付预付费来消费。在接受服务消费方面,龙女士对他们非常信任。2017年11月至12月,因为听服务人员的话,一共花了14480元,一共花了三次。2018年5月,该店开始以专家诊断的形式销售商品。2018年5月2日至7月27日,美容保健沙龙以专家诊断的形式使用声学检测7次,称龙女士心脏、消化系统、脑干、性腺、胸腺、肝胆淤塞,存在心肌梗塞等问题。据此,商家登广告称可以购买“Sumeiji”美容产品,包括“Tomalin”床垫。龙女士7次相信博物馆的诊断和诱导,7次以转账的形式共计交付8.788万元购买“速美治”(保健品)和服务。在此期间,营业场所由原来的巴黎之春迁至红旗街万达公寓7楼,营业执照更名为林越健身俱乐部。使用本品后出现不适、胸闷心悸,但“专家”检查认为是肝胆郁结所致,需清理。因为症状没有改善,但是透支了这么多钱,她去医院检查咨询。龙女士回忆起之前的消费过程,认为自己被“洗脑”了。她立即与运营商协商退款,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处理结果】在调解调查中,经营者口误,否认进行过专家咨询,但消费者在每次专家咨询卡的消费中都有详细记录,购买的所谓治疗产品实际上是生活美容产品,没有治疗效果。经消协第二次调解,商家扣除向龙女士提供的33次服务费,将剩余服务费54168元退还给消费者。同时未开封的药盒费8600元退给消费者,共计62768元。
【案例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承担修理、返工、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超越经营范围,夸大保健品的功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最终导致消费者身体不适和财产损失。对此,运营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3]“收藏品”聚焦花家老人
【案例介绍】2017年6月初,张先生接到大唐华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邀请,前往公司的销售点了解所售商品。在了解这些产品的过程中,该公司宣称《中华民国万岁》具有收藏价值,空的升值幅度巨大,销售人员承诺在年底的拍卖会上大赚一笔。经过考虑,张先生想买一套,但销售人员再三催促他多买多赚,机会难得。消费者称头热,于是花了2.32万买了40套。但2017年底商家未能兑现承诺,称秋季拍卖未拍卖,2018年春季拍卖将继续拍卖,但2018年仍未拍卖。这时消费者觉得事情蹊跷,要求退款,被拒绝,于是向消协投诉。
【处理结果】经调查,消费者投诉属实,公司确实做出了这样的承诺,但表示没有这样的钱,无法退款。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5个月内返还人民币2.32万元,纠纷解决。
【案例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给予消费者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的方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为了销售商品,只宣传商品的预期附加值,而不预警存在的风险,盲目催促消费者购买商品,进行误导性的虚假宣传,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
[案例4]出售抵押房屋损害消费者权益
【案例简介】2018年5月15日,陈女士投诉“新家园命题”栏目及长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要求其承担退房付款责任。2017年10月,陈女士在长春电视台第四频道《家居新思路》栏目中观看了播放的销售海南房源的宣传片后,联系了长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该公司在该栏目的宣传资料中留下了电话号码,并前往公司了解海南房源的销售信息。公司工作人员陪同陈女士到海南三亚实地看房。陈女士于2017年10月17日参观了三亚市龙木湾度假区龙木湾海景1号楼,并与开发商“乐东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认购协议,支付总房款人民币29万元入住。但2018年3月,陈女士接到海南三亚法院通知,要求在2018年6月27日前强制收回该房屋。经询问,该房屋在交易前已被压出,并已被法院查封冻结。陈女士联系房屋新主张专栏和长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要求承担退还房款的责任。双方发生纠纷,消费者向消协投诉。
【处理结果】经调查,新居命题为宣传长春文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海南之家”,广告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据文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中介没有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只是带消费者一起去海南看房。消费者还在检查了几套房子后与当地开发商进行了认购,公司不应该承担退房的责任。消协认为,中介公司一方面通过媒体做销售广告;另一方面,带消费者实地看房,虽然没有消费者佣金,但应该与海南房地产开发商有销售服务协议和利益关系,中介不会提供双方的服务协议。此外,市消费者协会要求公司积极帮助消费者沟通解决此事。应市消协要求,中介聘请律师陪同消费者前往海南,查明房屋问题,追究开发商责任。最后开发商给消费者退了相应的钱。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和抵押。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本案中,出卖人出售、转让抵押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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